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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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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03-06-27 13:44 http://www.sikao.com 大字体小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 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上海考区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0时至7月14日24时止。网址为www.justice.gov.cn,上海司法行政网。

  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6日至7月31日的每天8:30至16:30(双休日照常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地点:华夏宾馆(漕宝路38号,近漕溪路)三楼华夏厅。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乘到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报名咨询声讯电话:16001548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1、网上预报名人员根据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录入填报,并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华夏宾馆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人员也可事先自网上下载《报名表》或直接到现场领取《报名表》,填妥后,在现场报名时间内到华夏宾馆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须报名人员本人前往,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户籍不在上海,但在上海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在本市出差、探亲等人员,不能在本市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确认号或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以上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进修)的,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文件〖沪价费(2001)056号、沪财预(2001)第74号〗规定,报名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费170元。

  报名人员应衣着整洁,到报名现场拍报名照。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制发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分值为100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 职业责任;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上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届时,应试人员可拨打声讯电话16002548 或登录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查分。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九 、注意事项

  根据预防非典要求,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现场,应自觉接受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5度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报名人员应自带钢笔或签名笔。

  考试期间将根据届时疫情发展情况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和调整预防非典的相应措施。

  上海市司法局
  二舷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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